
3.当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使用联邦预算系统的预算资金对向公民或其它消费者提供的某种产品、工程和服务进 [本文来自: 法易网 行全额融资时,对于此类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提供,特许协议不应规定由公民或其它消费者自付费用。
4.针对第4条第1款所列部分特许协议客体,俄罗斯联邦政府将颁布特许协议范本。
第11条、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地的特殊规定
1.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由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于安置特许协议客体和(或)特许权受让方开展特许协议所列业务所必须的成块土地的租赁(转租)。与特许权受让方签定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应不晚于特许协议签定后的60个工作日内。
2.如土地租赁(转租)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无权将该合同中自身的权力转移给其它方和转租土地。
3. 特许协议的中止是土地租赁(转租)合同中止的依据。
第12条、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
1.在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过程中,特许权受让方如果违反特许协议的要求和(或)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的技术细则、设计文件和其它必须的质量要求,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承担责任。
2.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违反要求的情况,特许权出让方有权要求特许权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改正违约情况。
3.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且特许权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改正或已造成实质性损害,特许权出让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在特许协议约定期限内,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承担保证特许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如无相应规定,则自该客体交付特许权出让方之日起5年内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均需负责。如特许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少于5年,当该期限结束后,且自该客体交付特许权出让方之日起未满5年的期间内,若发现建造和(或)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存在违反质量要求的情况,且特许权出让方能够证明违反质量的情况是在客体交付之日前就已发生或是由于交付之日前的原因而发生,则特许权受让方须对特许权出让方负责。
第13条、特许协议的签定、更改和中止
1.除本联邦法第37条所列情况外,特许协议的签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2.特许协议根据本联邦法第10条第4款约定的特许协议范本签定。
3.特许协议可在双方协商后予以更改,但在招标基础上确立的特许协议条款只有在本联邦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情形下方可改动。
4. 应特许协议一方的请求,依据俄 行全额融资时,对于此类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提供,特许协议不应规定由公民或其它消费者自付费用。
4.针对第4条第1款所列部分特许协议客体,俄罗斯联邦政府将颁布特许协议范本。
第11条、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地的特殊规定
1.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由特许权出让方向特许权受让方提供用于安置特许协议客体和(或)特许权受让方开展特许协议所列业务所必须的成块土地的租赁(转租)。与特许权受让方签定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应不晚于特许协议签定后的60个工作日内。
2.如土地租赁(转租)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特许权受让方无权将该合同中自身的权力转移给其它方和转租土地。
3. 特许协议的中止是土地租赁(转租)合同中止的依据。
第12条、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
1.在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过程中,特许权受让方如果违反特许协议的要求和(或)建造和(或)改造特许协议客体的技术细则、设计文件和其它必须的质量要求,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承担责任。
2.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违反要求的情况,特许权出让方有权要求特许权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改正违约情况。
3.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且特许权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改正或已造成实质性损害,特许权出让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在特许协议约定期限内,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承担保证特许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如无相应规定,则自该客体交付特许权出让方之日起5年内特许权受让方对特许权出让方均需负责。如特许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少于5年,当该期限结束后,且自该客体交付特许权出让方之日起未满5年的期间内,若发现建造和(或)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存在违反质量要求的情况,且特许权出让方能够证明违反质量的情况是在客体交付之日前就已发生或是由于交付之日前的原因而发生,则特许权受让方须对特许权出让方负责。
第13条、特许协议的签定、更改和中止
1.除本联邦法第37条所列情况外,特许协议的签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2.特许协议根据本联邦法第10条第4款约定的特许协议范本签定。
3.特许协议可在双方协商后予以更改,但在招标基础上确立的特许协议条款只有在本联邦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情形下方可改动。
4. 应特许协议一方的请求,依据俄 3.除本条第2款所列实质性违反特许协议条款的行为外,还可在特许协议中规定特许权出让方或特许权受让方实质性违反特许协议条款的行为(不行为)。
4.当特许权受让方法人改组或改组后新建法人不符合签定特许协议决议的要求时,特许协议可以失效。
第16条、特许协议双方的责任
特许协议双方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自身义务承担本联邦法和其它联邦法及特许协议约定的经济责任。
第17条、争议解决程序
特许权出让方与特许权受让方之间的争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解决。
第二章.特许权受让方权力和合法利益的保障
第18条、对于开展特许协议所规定业务的保障
1.在特许权受让方从事特许协议规定的业务活动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公约、本联邦法和其它联邦法、其它俄罗斯联邦法规文件的规定,保证其权力和合法利益受到保障。
2.特许权受让方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上述机关官员的非法行为(不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第19条、对于特许权受让方平等权利的保障
特许权受让方,包括为外国法人的特许权受让方,享受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利,避免受到歧视性措施和其它阻碍特许权受让方自由支配投资及履行特许协议规定业务后所取得的产品和收益的法律待遇。
第20条、当法律变更不利于特许权受让方时对其权力的保障
1.如果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法规出台了对于特许权受让方地位不利的规定,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签定特许协议时有权取得的收益,特许协议双方可修改特许协议的条款,以保障特许权受让方在特许协议签约之日已拥有的财产权益。此类修改的程序在特许协议中予以约定。
2.当对涉及到保护地矿资源、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的俄罗斯联邦技术细则和其它法律标准文件进行修改时,本条第1款所列修改特许协议条款的情况不予适用。
3.如果在特许协议有效期内,特许权受让方根据特许协议按管理价格(费率)和(或)参照管理价格(费率)加价幅度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工程和服务,当出现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情况时,根据特许权受让方的请求,应对该特许协议条款进行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