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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特许协议法3
2009-12-10 14:34:28  来源: 法易网   共被浏览 159 次

第3章、特许协议签定的程  序
  第21条、特许协议签约权的招标
  1.特许协议签约权的招标(以下简称招标)可以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递交投标申请),或者是非公开的(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受邀参加投标的人士才有权递交投标申请)。
  2.当特许协议客体的相关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以及当特许协议客体对保障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时,此类特许协议的签署适用于非公开招标。进行非公开招标时,特许权出让方、招标委员会和投标方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不得在大众传媒上公布、不得在因特网上发布、也不得在依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而发送给投标方的招标通知中体现。
  3.进行公开招标时,本联邦法第24-26条和第35条规定的信息应在特许权出让方因特网官方网站上发布(以下称“在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如果市政当局没有因特网官方网站,则以市政当局所属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市政当局无需为此类消息的发布付费。
  4.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确定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的因特网官方网站。
  第22条、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
  1.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由特许权出让方作出:
  1)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许协议客体外,如果该客体的所有权归属于俄罗斯联邦,决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2)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及国防能力具有战略意义的特许协议客体,其决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3)如果特许协议客体的所有权归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决议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作出;
  4)如果特许协议客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市政当局,决议由地方自治机关作出;
  2.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应规定:
  1)招标文件,包括特许协议条款;
  2)签定特许协议的程序;
  3)进行特许协议签约权招标的招标委员会组成(以下称招标委员会);
  3.如果联邦法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签定特许协议,则在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中规定特许协议条件、特许协议签约程序和对特许权受让方的要求。
  4.对于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提出异议,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23条、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包括:
  1)特许协议的条款;
  2)特许协议客体的 组成与描述,包括经济技术指标;
  3)对投标方的要求(包括对其技能、专业业务资质的要求),并依此进行资格预审;
  4)招标条件及本联邦法第24条第3款规定的招标条件参数;
  5)申请方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详尽清单(包括证明投标方符合要求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上述文件和资料的递交方式;
  6)公布、刊登举行招标活动的期限,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招标通告并同时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期限;
  7)提交投标申请的程序和对其要求; 
  8)提交投标申请的地点和期限(期限的起止日期);
  9)递交招标文件的程序、地点和期限;
  10)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解释的程序;
  11)标示用于保障特许权受让方履行特许协议所规定义务的方法;
  12)为保证履行特许协议决议书规定的义务而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金额,交纳程序和期限、保证金帐户的要项;
  13)公布、刊登招标通告的期限;
  14)递交投标书的程序、地点和期限(期限的起止日期及时间);
  15)更改和(或)收回投标申请和标书的程序和期限;
  16)开启投标申请的程序、地点和时间;
  17)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和期限,及预审纪要的签字日期;
  18)开标程序、地点和时间;
  19)标书的评审程序;
  20)确定中标者的程序;
  21)招标结果纪要的签字期限;
  22)特许协议签约期限;
  23)开展特许协议所约定业务活动用地租赁(转租)合同草案;
  24)特许协议草案.
  2.招标文件不应包含商标和服务标牌、公司名称、专利、有用模型、工业样品或商品产地名称。
  3.招标文件不应包含无端限制某一投标方参加投标和(或)为某一投标方创造优越条件的的条款。
  4.从特许权出让方通过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或向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确定发送投标邀请书的人士发送通知之日起,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通告所规定的程序向提出申请的申请方提供招标文件。如事先规定申请方需支付招标文件的费用,则申请方应预先付款。不得早于本条规定期限向申请方提供招标文件。
  5.如截标日期前10日内,申请方向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提出疑问,后者须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解释。在不晚于收到问询后的5日内、且在不晚于截标日前的5日内,特许权出让方或招标委员会应向每位申请人发送招标文件条款的解释。该解释附提问内容,但不标明提问者的身份。如招标为公开招标,此类解释还应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本条所述的提问附带解释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发送。
  6.在承诺延长招标申请或投标书递交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特许权出让方有权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招标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修改通过特许权出让方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的决议书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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