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4条、招标条件
1.招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按本联邦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程序,用于标书的评定。
2.招标条件可规定:
1)特许协议客体建造和(或)改造的期限;
2)自签定特许协议之日起至建造和(或)改造的特许协议客体符合经济技术指标之日的期限;
3) 特许协议客体的经济技术指标;
4)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中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规模;
5) 特许协议签定之日起至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中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达到协议所规定规模的期限;
6)租金金额;
7)在履行特许协议所约定的业务活动中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上限价格(费率),以及价格(费率)的加价幅度。
3.针对每种招标条件规定以下参数:
1)不为零的初始条件(以下简称招标条件初始条件);
2)投标书中招标条件初始条件的减少或增加;
3)考核招标条件重要性的系数;
4.考核招标条件重要性的系数数值从0至1,所有系数的和正好为1。
第25条、招标委员会
1.为开展招标活动,特许权出让方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成员不应少于5人。如果招标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数不少于50%,且每人具备1票发言权,则委员会有权以与会者多数票形式通过决议。如表决票数相等,则主席票可具最终决定权。招标委员会决议以纪要形式起草,并由与会者签字。
2.招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是提交投标申请的的公民,或提交投标申请组织的成员,或此类组织的股东(参加方)、其领导机关的成员或投标方的关联人员。如招标委员
会成员出现上述人员,则特许权出让方应予以撤换。
3.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公布和发布招标(公开招标)信息;
2)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通知书并同时发放投标邀请函(在非公开招标情况下);
3)公布、刊登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并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上述通知;
4)接受投标申请;
5)向提交投标申请的人士(以下称申请方)提供招标文件,并解释其条款;
6)审查投标申请;
7)确定没有通过预审的申请方,通过决议淘汰此类申请方,并向其发送相关通知;
8)确定参加投标的各方;
9)向投标方发送投标(标书应符合招标条件)邀请,并审标和评标;
10)裁定中标人,并向其发送中标通知;
11)签署有关招标结果的纪要;
12)通知投标各方招标的结果;
13)公布和发布招标结果的信息;
第26条、招标通告
1.招标通告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指定期限内,但不得晚于递交投标申请最后期限前30天内,通过特许权出让方指定的正式刊物公布、通过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在公开招标情况下),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并附带招标邀请(在非公开招标情况下)。
2.招标委员会有权通过任意的公共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包括电子形式,但此类发布不能替代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正式刊物公布和因特网官方网站发布。
3.招标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权出让方名称、邮政地址和电话号码;
2)特许协议客体;
3)特许协议有效期;
4)对于投标者的要求;
5)招标条件及其参数;
6)向申请方送交招标文件的程序、地点和期限;
7)如特许权出让方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则规定该款项的金额、支付程序和期限。此款项的金额不应超过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和通过邮局向申请方寄送的费用之和;
8)招标委员会所在地;
9)递交投标申请的程序和期限(期限起止日期和时间);
10)递交投标书的程序和期限(期限起止日期和时间);
11)投标申请开封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12)投标书开封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13)裁定中标人的
程序;
14)招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招标结果纪要的期限;
15)特许协议签定期限。
第27条、递交投标申请书
1.投标申请书应符合招标文件对于此类申请的要求,并包含申请方符合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递交投标申请书的期限应在公布、发布招标通告或根据签定特许协议决议书向指定人士发送通知并附带投标邀请之日起,不少于30个工作日。
3.投标申请书用俄文以书面的自由形式起草,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每份由申请方签字确认,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单独的密封信封向招标委员会提交。随投标申请书附上提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由申请方签字确认,正本交招标委员会,副本留在申请方。
4.向招标委员会提交的投标申请书应在申请登记簿中登记,按顺序号排序,注明日期和提交时间(小时和分钟),以免和其它投标申请书出现时间重叠。在申请方所交文件和资料的清单副本上应标记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日期、时间和申请书序号。
5.在提交投标申请的最后期限结束后向招标委员会提交的投标申请不得开封,在其所附文件和资料的清单上注明投标申请拒收标记后归还申请方。
6.如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最后期限结束后所收到的投标申请书少于2份,特许权出让方可于最后期限结束后的次日决定并宣布招标无效,并于此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申请方所付保证金。
7.在向招标委员会提交投标申请的最后期限结束前,申请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改动或撤回己方申请。但此类改动或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提交投标申请的最后期限结束前送达招标委员会,否则无效。
第28条、 招标申请书的开启
1.装有招标申请书的信封在招标委员会会议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开启。与此同时,宣布每一申请方的名称(姓、名、父名)和所在地(居住地),并将其记入招标申请书开启纪要。
2.申请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招标申请书的开封仪式。
3.在投标申请最后期限前提交招标委员会的所有投标申请都要开封。